2025-04-23 HaiPress
刘某与上海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,约定自2017年12月18日至2020年12月17日在财务部门担任会计。2017年12月26日,上班时间刘某冲泡奶粉时,由于玻璃杯炸裂,导致下肢被开水烫伤,经医院诊断为左下肢Ⅱ度烫伤。2018年2月1日,刘某向浦东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。
浦东人社局调查后,认定刘某符合工伤认定范围,于2018年4月4日作出《认定工伤决定书》,并送达刘某和公司。
公司不服,认为刘某工作时间内吃早餐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。刘某在开水注入过程中,玻璃杯底部突然炸裂脱落,导致被烫伤,是其自行购买的玻璃杯质量有问题。公司认为刘某为吃早餐冲泡奶粉并不属于工作过程中的正常活动,也并非是为保证工作继续所必须的生理需求,也不属于岗位职责,其受到事故伤害也非因工作原因导致,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,不应认定为工伤。
浦东人社局则表示,刘某在工作期间冲泡奶粉喝的行为,并未超出职工在工作中为满足生理需要所进行活动的合理范畴,应当视为工作的合理组成部分。她因玻璃杯爆裂受伤,虽直接原因在玻璃杯质量问题,但此情形并不能构成排除工伤的法定情形,因此其受伤仍属工伤范畴。随后,公司诉至法院,请求撤销浦东人社局所作认定工伤决定。